病例讨论制度

2005-12-31 16:12  来源:
作者: 阅读量:3080

    (一)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  
    1、医院应选择适当的在院或已出院(或死亡)的病例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
    2、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几科联合举行。有条件的医院与病理科联合举行时,称“临床病理讨论会”。
    3、每次医院I陆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时,必须事先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4、开会时由主治科的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负责介绍及解答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分析意见(病历由住院医师报告。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5、临床病例(临床病理)讨论会应有记录,可以全部或摘要归入病历内。
    (二)出院病例讨论
    l、有条件的医院应定期(每月1—2次举行出院病例讨论会,作为出院病历归档的最后审查。
    2、出院病例讨论会可以分科举行(由主任主持)或分病室(组)举行(由主治医师主持,经管的住院医师和实习医师参加。
    3,出院病例讨论会对该期间出院的病历依次进行审查。记录内容有无错误遗漏。是否按规律顺序排列。 确定出院诊断和治疗结果。
    是否存在问题,取得哪些经验教训。
    4、一般死亡病例可与其他出院病例一起讨论故,均应单独讨论。但意夕死死亡的病例不沦有无医疗事. 
    (三)疑难病例讨论会:凡遇疑难病例,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有关人员参加  认真进行讨论,尽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四)术前病例讨论会:对重大、疑难及新开展的手术,必须进行术前讨论。由科主任或主治医师主持,手术医师、麻醉医师、护士长、护士及有关人员参加。订出手术方案、术后观察事项、护理要求等。讨论情况记人病历。一般手术也要进行相应讨
论。
    (五)死亡病例讨论会:凡死亡病例,一般应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待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两周,由科主任主持,医护和有关人员参加,必要时,请医务科派人参加。讨论情况记入病历。
 

编辑: 孙昕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