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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卫生立法工作程序化和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卫生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卫生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中长期卫生立法规划和年度卫生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委托或者授权,起草、上报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草案; (三)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务院批准的卫生行政法规; (四)根据卫生部职责,起草、审议和发布卫生规章; (五)根据卫生部职权,就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六)提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修改意见和方案; (七)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提出修改意见; (八)修订、废止卫生规章; (九)其它卫生立法工作。
第三条 卫生立法工作在部长领导下,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 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以下简称法监司)负责组织、协调卫生立法工作。 各司、局按照职责,负责做好业务范围内的卫生立法工作。
第二章 计划的制定和上报
第四条 各司、局应当根据卫生法制建设需要,在调查研究、科学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出本司、局下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立法项目计划送法监司。立法项目计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名称; (二)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立法目的、依据和背景材料; (三)目前进展情况和今后进度安排; (四)参加单位。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卫生部提出立法建议。立法建议包括:立法名称、立法背景、立法目的、立法依据、主要内容等。 收到立法建议的司局应当认真研究,并根据情况答复当事人。
第六条 法监司根据各司提出的立法项目,拟订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报部务会审定。
第七条 年度卫生立法计划草案分为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三个部分。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部分,分为已经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和争取全国人大、国务院立项的项目。 规章部分,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和进度安排,分为三类: (一)上年度立项未完成,本年度继续进行的项目; (二)本年度完成的新项目; (三)本年度开始调研的新项目。 第八条 经部务会审议通过的卫生立法计划,由办公厅印发各司局,并抄送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立法计划,由法监司以部发文报送全国人大、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调整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立法计划,应当经部领导批准。
第十条 法监司应当及时掌握立法进展情况,并于每年的第三季度向部务会或者各司局通报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编制卫生立法五年规划,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按照本章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
第三章 起草、审定、上报和发布
第十二条 立法起草工作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具体承担。
第十三条 立法内容涉及两个以上司局的,应当成立由有关司局组成的起草小组。起草小组 负责人由卫生立法计划中确定的司局领导或者部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有关司局可以提议,并报部领导同意,由法监司牵头组织起草原由有关司局负责起草的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五条 卫生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一般应当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奖惩办法、施行日期等内容。
第十六条 立法内容应以条文形式表达,每条可分为款、项、目。条文较多时,可以分章,章还可以分节。条、款、项、目均应另起行。条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等顺序排列,款不冠数字,项冠以(一)、(二)、(三)等,目冠以1、2、3等。 草案应当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
责任编辑:孙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