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医学教育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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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 14:17:38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要适应各类专业卫生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注意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亲知识、亲放新方法为重点。

第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学术会议、学术讲座、专题讲座会、专题讲习班、专题调研的和考察、案例分析讲座会、临床病理讨论会、技术操作示教、短期或长期培训等。为同行继续医学教育提 供教学、学术报告、发表论文和出生版著作等,京应视为参加医学教育。

第十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应以短期和业余学习为主,其形式和方法各地区可根据不同内容和条件灵活活多样。

  自学是继续医学 教育的重要形式,应有明确的目标并经考核认可,各单位要为们提供各种文字和声像教材。

第十四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需要,首先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相关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四章 考核

第十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经认可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为25学分。

第十六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登记的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编号、日期、内容、形式、学分数、考核结果。登记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抽制和发放。登记证由本人保存,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后由主办单位签章 认可,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第十七条  条单位应建立继续医学教育档案,将本单位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情况作为本人考绩的一项内容。

第十八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十九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并且成 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表杨和奖励。

第二十条  卫生技术人员须按规定取得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平均最低学分数,才能提出晋升高一级技术职务的申请。

第五章经费

第二十一条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的经费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解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卫生事业费中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同时各卫生单位也应安排一定的继续医学教育费用和通过其他途径筹集资金,如合理收取学习费用等办法,以上经费应专用。收费标准应以教育项目所需的费用为依据,不能以营利目的。

第二十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经费的管理办法,可参照国家教委、财政部1986年10月15日分布发的《关于高等学校财务管理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86)教计字162号]及国家教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1986年7月8日分布发的》高等学校教师校外课酬金和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规定》[(86)教字1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主要是针对高医学院校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而制订的。

中专毕业的卫生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各地可根据需要和条件作出相应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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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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