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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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12 14:20:55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第二十五条对继续教育运行实行奖励制度。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加强对继续教育内容的教学指导。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和行业领域的发展趋向,以及对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的要求编制科目指南,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

第二十七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要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经费和其它必要条件。专业技术人员要遵守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的安排,接受检查考核。在学习期间享受国家和本单位规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在接受继续教育后,有义务更好地为本单位服务。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继续教育的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们努力改善继续教育的社会环境。

第五章 付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的原则精神,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继续教育工作的具体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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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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