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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 第十二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要建立健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制度,并纳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确保每项重要的医疗、防疫、科研、教学、药品管理、行政管理等工作都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 第十三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的档案工作要与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紧密结合,实行"四同步"管理,即布置、检查、总结、验收各项工作时应同时布置、检查、总结、验收档案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对科研成果、产品规划与试制、基建工程等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对应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未经档案部门检查或经检查没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的项目,不能通过鉴定、验收,科研成果不予上报。 第十五条 各级医药卫生部门应实行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及科研课题组立卷归档制度。由立卷人按文件材料的自然形成规律和保管期限表系统整理组卷,编排张号,填写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经立卷单位负责人检查,装订后向本部门档案室移交。卷内目录和案卷标题一律用钢笔或毛笔书写。 第十六条 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一)党政管理方面 凡是本部门党、政、工、团,包括纪检、人事、保卫、财会、基建、生产、科研、外事等单位和临时机构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收、发文(电)和内部形成的会议文件、会议记录、纪要、重要电话记录、各类统计报表、出版物原稿和样本、剪报(不另行文的)等文件材料,以及反映本部门工作活动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相带等声像材料,均应收集齐全,立卷归档。 (二)医疗技术方面 凡是医疗单位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医疗技术的法令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医疗计划、总结。 3.处方章印模。 4.各类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5.医疗技术常规、操作规程、质量标准等文件。 6.医疗质量调查和监督检查中形成的文件。 7.突发事件、传染病暴发流行抢救工作记事、照片、录象、总结等文件材料。 8.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的来信来访调查分析,医疗事故鉴定书和处理意见。 9.新疗法、新技术的鉴定及实施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10.名、老中医的临床经验总结、医案原稿、中药炮制等。 11.传统的药物标本、成分、配方、工艺等材料。 12.制剂处方单、质量检验报告、药检证书及制剂配剂的有关材料。 13.住院及门诊病历和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登记本以及病理切片、照片、图纸、X光片等(单独存放保管)。 14.医疗单位开展医疗合作形成的协议书、合同、聘书等。 15.地方病、职业病及肿瘤、心血管病等疾病防治的专题材料。 (三)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方面 凡卫生防疫和卫生监督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卫生防疫和监督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各种传染病、地方病、寄生虫病流行报告、防治方案、规划、总结、监测点、防治点记录数据等有关材料。 3.传染病暴发流行防治工作记事、照片、录像、总结等文件材料。 4.疫情报表和统计材料。 5.青、少年健康检查、生长发育和调查分析总结。 6.青、少年学习、生活保健用品监测及学校卫生标准技术材料。 7.计划免疫效果观察以及异常反应、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8.消毒杀虫剂专题计划、实验数据、图表、实物标本及总结材料。 9.卫生监督规划、审查意见书、技术性总结及环境对人体健康影响的调查、环境卫生监测等材料。 10.食品卫生标准、规划、技术报告、审核意见书、批准证书及城乡居民营养调查、食物结构、食物成分表。 11.食品卫生监测、重大食品污染、食品中毒典型案例等有关材料。
责任编辑:孙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