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卫生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 

2006-1-5 15:58:09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12.射线防护、计划设计方案、实验数据图表、专题调查总结报告、仪器制作等有关材料。
  13.放射事故(包括核武器、核电站)损伤救治方案、救护措施及远后期观察材料。
  14.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测定及劳动条件评价、职业病防治、急、慢性职业中毒报告、报表和统计数据。
  1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的审查意见及有关材料。
  16.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技术材料。
  17.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材料。
  (四)妇幼卫生方面
  凡妇幼卫生部门所形成的以下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妇幼卫生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
  2.妇幼卫生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工作总结。
  3.妇幼卫生工作年报表。
  4.妇幼卫生工作中考核评比标准及综合性评价材料。
  5.妇女多发病防治材料。
  6.青春期及绝经期调研材料。
  7.孕产妇死因研究材料。
  8.围产保健信息网监测及围产儿死亡率及死因研究材料。
  9.女工保健卫生学调研材料。
  10.计划生育手术规范化管理材料。
  11.婚前保健、优生、遗传调研材料。
  12.0-7岁儿童生长发育监测材料。
  13 0-3岁营养性疾病患病率及分析材料。
  14.四个月以内婴儿3种不同喂养率的调研材料。
  15.有关儿童保健课题及调研材料。
  16.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及死亡原因。
  (五)科研方面
  按国家科委、国家档案局关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学方面
  按国家教委、国家档案局关于《高等学校教学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执行。
  (七)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和生产技术方面
  凡药品、生物制品监督、检定、生产部门形成的以下文件材料应收集归档。
  1.有关药品监督的法律、法规、标准及各项规章制度。
  2.药品标准(国家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审评材料、批件或批复。
  3.新药及新生物制品审批、审评记录、批件。
  4.药品抽验报验结果、汇总和公报材料。
  5.重大假药、劣药案件原始调查材料、处理结论和有关批复及来往文件。
  6.执行药品监督任务的原始记录、报告和批复。
  7.国外厂商申请进口药品注册的申报材料和批件。
  8.生物制品产品计划、规划设计任务书、产品试制说明书、实验设计、实验数据、现场考核及临床试验观察记录、协作合同及完成情况报告等。
  9.生产及技术检定记录。
  10.产品质量及经济技术指标完成统计及说明。
  11.生产检定规程、细则、生产工艺、产品目录、说明、规格及使用方法的有关材料。
  12.生产及检定工作经验交流会等有关材料。
  13.生产及检定工作管理办法、定额指标及责任制等有关材料。
  14.药品质量考察检定中的实验数据记录及临床观察中所形成的有关技术材料。
  15.安全生产制度、规定、规范、统计报表、工作安排、总结及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有关材料
  16.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方面材料。
  (八)基本建设方面
  按国家档案局、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九)仪器设备方面
  各种国产和国外引进的精密、贵重、稀缺仪器设备(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全套随机技术文件及在接收、使用、维修和改进工作中产生的文件材料。
  (十)出版物方面
  包括出版社、健康报社、医学会、医学院校、医学科学部门出版的书籍、报纸、杂志、其他学术刊物以及自行编辑出版的学报审稿单、原稿、样书及出版发行记录等。
  (十一)财会方面
  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十二)其他医药卫生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不同载体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十七条 归档时间:
  各医药卫生部门的文书档案,应在次年6月底以前移交档案室。医学院校应在次学年度寒假前归档,科研、医疗卫生技术和基建档案应在项目及技术工作完成后两个月内归档。

本新闻共4页,当前在第3页  1  2  3  4  

责任编辑:孙昕  

上篇文章:执业医师考试和注册相关政策
下篇文章:医疗机构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