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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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5 16:02:54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损伤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性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内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 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 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 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行使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九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卫生部。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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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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