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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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2 15:07:09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4.病历的规范书写。病历一定要规范书写,严禁涂改、伪造、隐匿、丢失。写错了怎么办?各位医师注意千万不许用刀片刮,用皮膏去粘,写错了用红笔在上面一划,后面接着记,一定要显露出原书写的内容。包括今后的医嘱单、护理记录。还要注意病历记录中医嘱上有的,病程上必须有,叫复式病历记录法。病历是医疗行为的一个载体,在法律上就是证据。证据本身还有一个相互映证的作用,前面和后面的因果关系必须联接起来,如果缺了一个,证据就不全了,相互映证的作用可能就没有了,证据的失真就有可能出现。病历规范书写中对特别的一些习惯性漏项一定要写上。急性阑尾炎五个字写“急阑”,一下省掉三个字,再一忙中出错就写成"急炎"。另外该记的不记,格式病历应当在每一项后面都留出足够的空间,因为很难保证格式病历把疾病的所有内容都穷尽。《条例》规定病历允许病人复印了,如门诊病历、医嘱单、体温单、住院志、各种检查报告单、各种知情同意书、护理记录等等允许病人复印;病程记录、三级查房记录、会诊记录、病历讨论记录不允许复印。建议今后的病历分正卷、副卷。正卷:客观描记的单独放在夹子里放在护士站的柜子里;副卷:医生诊断思维的这部分再买病历夹子、病历柜子,单独放在医生办公室,病人出院以后将病历分两本装订。正卷、副卷可以放在一个袋子里,病人来复印,律师或法院来调,给正卷,副卷可以当着病人面封存。门诊病历的传递也是个问题,不能让病人自己拿着病历走,要让护士传或工作人员传。引起纠纷封存的病历,不当着病人的面不可以拆封,不许擅自改。
  5.医院应该建立处理和防范医疗纠纷的预案。每个科室都要有预案,而且医院还要有一个总的预案。还有一个规定,各医疗机构要设立专门的医疗质量服务监控部门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医务处要增设一个医疗质量监督科,防范当中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就是物品的封存。口腔科涉及的器械很多、设备很多,如果器械原因使钢板、钢丝这类东西植入体内后又由于质量问题发生断裂,要立刻封存。包括血液、药品。对于输液器具,以前护士可能没这种概念,发现输液反应拔了就行了,以后出现这类问题要报告护士长。如果形成医疗纠纷还要让病人签字拿去质检,是厂家的事打官司找厂家,是医院的问题医院解决,是病人个体差异由病人自己负责。这次还规定了一个报告制度,发生了医疗事故争议要及时报告,医生不得隐瞒。尤其当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如死人、二级医疗事故、或受害人超过3个以上时,12小时以内要报卫生行政机关,属地管理如果不报,将会给予处罚。

三、医疗事故的鉴定。
  老《办法》的鉴定是决定权、组织权、实施权由一个部门承办。新《条例》做了很大改动,把组织权脱离出来了,对决定权有三条途径:第一,医患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调处纠纷的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委托鉴定;第三,人民法院做鉴定。因为鉴定是专家证言,是对某一专门问题的客观实施进行分析、研究、推断的过程。医疗鉴定的特殊性是同行鉴定,而且还必须是同行鉴定。这就需要一个制度上的保证,就应该把鉴定的决定权、组织权、实施权分开,现在的组织权由中华医学会两级主持,省一级和市一级。鉴定人、鉴定行为的实施权肯定是专家,今后由患者和医院双方在专家库里挑选专家,然后由鉴定办公室指定一个首席鉴定人组织鉴定。为了保证鉴定的公证性,今后参加鉴定的专家可能要上法庭出庭做证。鉴定是一个程序,它的核心问题是鉴定什么东西,《条例》规定:(1)医疗行为的性质,是不是违反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失行为。(2)行为和结果的关系。医疗事故往往是一果多因,一个结果多种原因交织在一起,因此要弄清这种过失行为占了多大比重?医疗当中还有一些偶合因素,偶然巧合所形成的。(3)过失责任程度,这是个新概念,以前没有过。医疗过失行为在这个损失结果里到底占了多大的比重。(4)病人的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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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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