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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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3-12 15:07:09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四、医疗纠纷的处理
  今后三条途径:第一,私了,但私了有个额度,医院是国有资产,医院院长作为法人代表他只有经营权和管理权,没有财产处分权,如果无原则给病人钱,院长可能构成渎职罪。第二,行政机关协调,估计这种情况不会太多,因为行政机关的威信目前老百姓不信,因为卫生行政部门办医院也管医院。第三,人民法院判决。估计今后大部分还是这条途径。

五、医疗事故的赔偿
  老《办法》的赔偿肯定不合理,但也不能漫天要价。赔偿的时候要考虑四个要素:(1)医疗事故的等级;(2)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3)患者的伤残等级;(4)患者的基础条件。这四个要素加在一起最后算出赔偿的额度。

六、医疗事故的处罚
  《条例》这次明确规定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都要有处罚,特别强调对医务人员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告知义务,例如在宣传栏里不仅要宣传病,还要把风险写上,要向病人广泛宣传风险;二是提醒医务人员一定按规范书写病历,严禁伪造、涂改、隐匿、丢失、销毁病历,这是这次特别规定的;三是医务人员一定要遵守报告制度,如果不遵守这个制度,将会有处罚,最严重的可以吊销医生执照。

七、关于非法行医
  现在明确规定:没有诊疗科目、超范围经营属于非法行医。特别是像口腔科这样的地方,有些不是要命的病,它不是满足生命需要,一部分是满足生活需要,这个生活需要的满足是社会心理的需要。患者是不是消费者,应该说有消费成份,就医时满足生命需要的部分不属于消费。对于新技术的准入,院长要把关,特别是从国外回来的年轻的博士、硕士们,在国外带了新技术回来,可能在国外相当一部分没在人体上做过,做的是动物,一次把新技术拿到国内来用在人体上就要有一个论证过程,要发挥医院两个委员会的作用,一个是学术委员会论证可行性和不可行性,另一个是论理委员会的作用,论证用在人身上可能带来的问题有哪些?医院目前普遍对医疗机构的准入、医务人员的资格准入重视了,但是对新技术准入还是忽视,因此一定引起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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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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