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  文章来源:卫生部 

2006-3-13 10:25:20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聘用不具备资质人员操作、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封存其大型医用设备,并吊销《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颁布后,医疗机构需重新办理《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按管理权限办理配置许可证。在本办法生效以前购置的大型医用设备,但因本地区配置总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发给《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具有《大型医用设备临时配置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其相应设备的诊疗收入按营利性机构纳税,该设备到期报废不得更新。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医疗机构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行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实施归口管理,其配置规划和年度审批情况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印制。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 日起施行,1995年卫生部令第43号发布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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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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