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医政司关于征求《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

作者:  文章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6-4-6 10:15:16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及其思想品德、医患关系、医德医风、依法执业状况。

第三十条  医师执业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辖区医疗卫生工作的实际状况制定。

第三十一条  国家实行医师不良记录制度。医师执业注册主管部门应及时将医师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记入执业记录。

第三十二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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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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