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腔颅颌面种植修复适应证

作者:  文章来源:第四军医大学口腔种植中心 

2007-2-2 17:10:19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患者是否适应种植修复,应根据全身、精神以及局部三方面检查确定。除全身及精神情况能承受手术以外,以下情况均可接受口腔颅颌面种植治疗。
  ⑴上下颌部分或个别缺牙,邻牙不宜作基牙或位避免邻牙受损伤者。
  ⑵磨牙缺失或游离端缺牙的修复。
  ⑶全口缺牙,尤其是下颌骨牙槽严重萎缩者,由于牙槽骨形态的改变,传统的义齿修复固位不良者。
  ⑷活动义齿固位差、无功能、粘膜不能耐受者。
  ⑸对义齿的修复要求较高,而常规义齿又无法满足者。
  ⑹种植区应有足够高度及宽度(唇颊,舌腭)的健康骨质。
  ⑺口腔粘膜健康,种植区有足够厚度的附丽龈。
  ⑻肿瘤或外伤所致单侧或双侧颌骨缺损,需功能性修复者。
  ⑼耳、鼻、眶缺损,义耳、义鼻、假面需要颌面赝复体固位而又能接受种植体者。
  ⑽需要将微型助听器固定于耳后的听力下降的患者。
 

责任编辑:姚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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