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协议栽培当牙医 儿须付母2233万

2018-1-2 17:01 来源:中时电子报    作者:林伟信 阅读量:18048

    台湾新竹罗姓妇人离婚后独自栽培儿子当牙医,她并签立协议书约定儿子执业后还钱,但牙医儿子主张协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拒绝母亲要求。最高法院认为,当初协议目的是为了奉养罗妇,没有不合法情事,判决儿子须履行协议、给付母亲2233万多元确定。

    罗妇在30多年前出资于新竹地区开设牙医诊所由丈夫经营,她与丈夫离婚后,将全部希望都放在栽培2个儿子身上,并举债共5012万元供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成为牙医师,她在2个儿子就读大学时,签定「养儿防老」协议书,约定儿子须返还她扶养所付出的金钱。

    该协议书记载,罗妇的前夫对于孩子的经济、生活起居、学业全不负责,她耗尽精神、金钱,单亲独自栽培儿子,惟恐老来仰人鼻息,2个儿子自力更生后,要把收入纯利的百分之60,按月逐次摊还积欠她的费用,2儿子共要付5012万多元。

    罗妇因次子朱姓男子拒绝依协议内容给付愤而提告,母子对簿公堂,她主张,次子大学的花费包括有机米、黑毛猪、冬夏被、桌灯、注册费、书钱、房租、女佣费用,次子取得牙医资格且自行开诊,应依照当初签立的协议书内容返还她2500万元。

    朱男辩称,签协议时他只是20岁的大学生,协议书约定他清偿母亲支付的扶养费用,是养育子女花费的时间、心神换算金钱,这些内容背离一般社会道德观念,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况且父母与子女也不是金钱借贷及雇佣关系,他不愿意依约给付。

    高院更一审认为,罗妇和次子朱男签订协议书时,朱男已成年,且他的收入优渥,罗妇的要求并未影响其生活,不採信朱的辩词,依协议书内容规定计算他的收入纯利后,判他须给付母亲共2233万788元,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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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陆美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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