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午休打球撞掉牙学校赔偿

作者:  文章来源:青岛早报 

2008-1-18 10:02:48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学生午休打球撞掉牙 法院:学校无责也要赔偿

       昨天,记者在学校内看到,午休时间许多学生到在操场上活动。

       学校午休时间,小东和小洲一起到学校操场打篮球,追逐中小洲后脑勺顶在小东的下巴上,小东两颗门牙被磕断。小东的父亲认为小东在校园内受伤,学校和小洲应该为此承担赔偿责任,要求各项赔偿5.6万余元。昨天,小东的父亲告诉记者,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方没有过错,但按照公平原则,判决学校和小洲分别补偿小东3000元和1.5万
元。

       小东和小洲同在青岛第四中学一个班里读书,2006年11月13日中午,两人吃过午饭,一起到学校操场打篮球。打球过程中,小洲一次得到球猛地跳起投篮,不偏不正撞在身后的小东下巴上。小洲两颗门牙脱位、冠折,花费5500多元医疗费。事情发生后,小东一家要求校方和小洲赔偿,双方意见始终没有达成一致,小东一家向法院提起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近5.6万元赔偿要求。经过一场激辩,法院最后判决校方和小洲都没有过错,但根据公平原则,应该“补偿”小东1.8万元。

       各方说法

       小东:受伤地点在校园

       “孩子毕竟是在学校内受的伤,学校自然应该承担责任。”昨天,小东的父亲张先生告诉记者,当初学校为在校学生统一投了保险,他们曾经向保险公司索赔过,但保险公司答复,小东的意外受伤有“加害人”存在,因此他们只能承担部分赔偿。小东受伤尽管是在中午午休时段,可毕竟没有出校门,被小洲撞断门牙的事实也很清楚,学校和小洲自然应该承担责任。

       小洲:打球受伤很正常

       面对小东一家的诉讼请求,小洲一家表示,小洲和小东平时都习惯中午在操场打篮球,事发当天小洲赶到球场时,小东已经在打球了。两人冲撞时,小东是在小洲身后,小洲根本不可能预见,况且冲撞中,小洲的头也受了伤。即使要补偿,也应该由学校承担“大头”。

       校方:学校尽到了看护义务

       “事情发生在午休时间,学校没有任何过错。”昨天,青岛第四中学教导处李主任告诉记者,事情发生在非正常教学期间,又是在竞技运动中,学生之间难免发生冲撞,学校已经尽到了管理和教育的义务,如果学校要承担责任,那么以后还怎么能放心学生参加体育活动。李主任说,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校方没有过错,校方也已履行了“补偿”责任。

       法院:公平原则“补偿”受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篮球活动是一项对抗性的体育运动,在篮球活动中相互碰撞是正常现象。小东与小洲在学校午休时间到操场打篮球发生伤害属于意外事件,小洲和校方在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根据公平原则,校方应当补偿原告3000元,小洲应当补偿原告1.5万元。(记者 于顺摄影报道)

责任编辑:姚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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