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课磕掉牙学校赔付300元

作者:杨澄苇  文章来源:乌鲁木齐晚报 

2008-2-3 9:29:36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活动课上磕掉牙学校赔付300元

  八岁的乐乐(化名)在学校上活动课的时候不小心摔倒,将门牙磕断,他的父母认为学校没有尽到合理的监管义务,于是将乐乐所在的学校告上了法院。2007年12月17日,沙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这所小学赔偿乐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45.22元。

  2006年12月7日上午,乌市某小学二年级的小学生乐乐在操场上上活动课,当他按照老师的指导做背靠背侧划运动时不小心摔倒,当场把左上侧的门牙磕断,使牙髓暴露在外面,还造成鼻腔出血。乐乐的父母接到老师的通知后立刻赶到学校,将受伤的乐乐送到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乐乐的恒牙(左上侧门牙)齐龈被磕断。

  乐乐的父母认为这起事故给乐乐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了痛苦,也影响到了他的学习和生活,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对乐乐的损失给予相应的经济赔偿。学校表示,校方已经对学生进行了安全教育,并且摔伤是因为他不遵守课堂纪律乱动造成的,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后查明了情况,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乐乐在上课时摔倒致伤,学校应该承担管理失职的过错责任,因此学校应该赔偿乐乐因此产生的合理医药费、交通费,由于乐乐的父母无法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其他费用作出举证说明,所以法院对他们所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07年12月17日,法院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乐乐所就读的小学赔偿乐乐医疗费、交通费共计345.22元,并驳回了乐乐家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姚红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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