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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局曝光一批去年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涉及餐饮保险等多个行业
消费者用餐过程中的相关权益应受到保护■资料图片
饭店湿滑的地面让陶女士狠狠摔了一跤,牙差点掉了,而饭店方面却只给赔偿很少的费用。
昨日辽宁省工商局曝光了去年的典型消费侵权案例。
案例1
地湿滑 顾客门牙摔裂缝
2008年1月,58岁的陶女士和家人到沈阳市和平区的福兴园海鲜饺子馆吃饭。饭前,陶女士去了趟卫生间,出来时,由于地面有水,摔了一跤,“当时是脸冲地摔的,把一颗门牙给磕掉了一块儿,牙都裂缝了,腿上、胳膊上也都有淤青。”昨日,陶女士的弟弟说。
经饭店附近的牙科诊所医生诊断,陶女士的牙已经摔出裂纹,露出神经了,“医生说治牙的费用按照中档计算在1000元左右。”
随后,陶女士又被送到了另一家大医院进行检查,整个检查过程都有饭店的员工陪同,“都是医院的正常检查,花了大概800多元,都是我们自己垫付的。”陶女士的弟弟说。
索赔2000元
饭店只赔200元
“饭店就赔200元。”陶女士弟弟说,算上医疗费和牙的治疗费用,2000元应该差不多,“我们也不多要,就合理地赔给我们就行。”
不过,饭店不同意,“我们地面湿滑是我们的责任,但责任不全在我们,她从卫生间出来之后走错方向了,然后转身的时候摔倒的。”昨日该饭店炖鱼部的王部长在电话里告诉记者。
记者在饭店当日写给陶女士等人的证明里看到这样的话:“今日陶××女士在本酒店就餐,在去洗手间出来后走到炖鱼部,因地面刚擦过不久,地面未全干,有水渍,转身时滑倒,牙齿摔掉一小块,并有折痕,经检查需要观察两周,两周后如需进行相关处置,由本酒店带人到医院进行处理。”上面还有该餐饮公司的公章。
市消协
饭店应该承担责任
随后陶女士方找到了沈阳市消费者协会,但多次调解,饭店始终不认同赔偿。
昨日沈阳市消费者协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等费用。
“这个个案中,饭店地面湿滑造成消费者摔了一跤,所以饭店应该承担责任。”市消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他们将支持消费诉诸法律程序。
“我们也打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这件事情。”陶女士的弟弟说。
案例2 买保险 遭忽悠
2007年3月,铁岭中国太平人寿保险公司铁岭分公司业务员,向调兵山市晓南镇张庄村村民崔某介绍该公司某产品,承诺“到55岁时,可按总金额的5%开支”。
崔某投保后,向保险公司咨询后得知,55岁后只能享受本金回报,至于5%开支的说法要根据公司的投资收益而定。
2007年5月,崔某到调兵山市消协投诉。经调解,保险公司为崔某退还了保险金。
案例3 无缝瓷砖釉面脱落
大连市消费者董军2005年5月花一万元购买上海福祥陶瓷有限公司亚细亚瓷砖三个品种,之后按该产品无缝施工要求进行铺装。
2006年8月,卫生间瓷砖釉面脱落,厂家调查后同意赔偿500元。2007年8月,爆釉情况恶化,消费者再次要求厂家处理,但厂家不承认产品有质量问题。
2007年10月,董军投诉至大连市消协,沟通后,厂家同意给适当补偿,但至今仍未实际赔偿。
案例4 征订的报纸停发了
2007年7月,“时代英语”报社招聘大学生替报社征订报纸。
该报社地址在南京,近30名学生被聘,征订报纸近千份,并如数向辽宁临时办事机构交纳了征订款项。
2007年下半学期大学开学两个月后,报纸突然停发,征订大学生致电报社询问原因,被告知辽宁办事处未将全款汇寄报社。
2008年2月,省消协与报社负责人进行了联系,但至今未果。
责任编辑:姚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