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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9.每剂18味中药少了两味 刘女士患妇科病,在户外广告上看到某医院对妇科治疗有专长,便于2007年8月去该医院看病。医生开出某代号的中药处方,每剂价格36.9元。刘女士在该院耗资3000多元,病情并无好转,于是产生怀疑,将所购中药交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鉴定发现,医院代号处方共有18味中药,但只抓了16味中药;每剂收取36.9元,而浏阳市物价局核定该剂药的价格为12.12元。消委接到投诉后,经查,《处方管理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规定任何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使用代号开药方。经消委调解,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医院向刘女士赔礼道歉,退回医疗费1500元,并一次性补给刘女士少药补偿费等2600元。 案10.宣传资料夸大药效 陈女士在宣传资料上看到某公司生产的药品能治愈乙肝等肝病,为此买了4个疗程的药,每个疗程1998元,其中一盒是优惠价,共计7779.10元。陈女士按照说明书坚持服用后,感觉效果不佳,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体检,发现与未服此药前的结果相差不大。因相信宣传效果,陈女士继续买了一个疗程药品,服用后仍无效果,于是向消委投诉经销商夸大宣传。经消委调查,该商家宣传资料确有夸大药效,决定将商家夸大宣传的案情移交行政机关查处,由经销商补偿陈女士3000元。
责任编辑:姚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