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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了牙齿就构成了伤残吗?对此,洋洋的家长也提出了异议。他们认为,这份鉴定是元元家以个人名义委托鉴定的,他们不认可这个结果。于是,被告方向法庭申请对原告牙齿的损伤程度重新鉴定,并支付了500元鉴定费。 很快,法院依法委托丹东市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元元的牙齿损伤程度再次进行了鉴定,根据该所作出的(2008)临鉴字第20号司法鉴定书上的结论:元元因外伤致一颗牙1/2冠折(露髓),另一颗牙1/3冠折(未露髓),因为未达到牙齿脱落的程度,因此不构成伤残。 这样,两份结果不同的鉴定书出现了。那么,法院应该依据哪份鉴定做出判决呢?
·法庭判决·
法院将这份新的鉴定书做出的鉴定结论告知原告后,原告在法定限期内没有依法提出申请复议。这就说明原告认可了这份新的鉴定结论。所以,法庭采信了第二份司法鉴定结论。 但是,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伤残等级提出异议,并申请重新作出了不构成伤残等级的鉴定,法院也已采信,但是,原告方元元牙齿损伤的后果毕竟与被告洋洋的行为有因果关系,所以,被告所支付的500元鉴定费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律小贴士·司法鉴定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问题三:这些索赔合法吗?
现在,元元下一步的修复治疗已经摆在了眼前,元元的家长表示,首次的修复费用就需要数千元。此外,这么小的孩子成了“豁牙子”,是不是也应该获得一些精神损害赔偿呢?因此,原告向法庭提出,要求判令被告给付医疗费3.15元,交通费112元,伤残赔偿金207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530元,并承担元元继续治疗的费用。 被告认为,原告请求后续治疗费用,没有实际发生,现在还谈不到赔偿问题。那么,这些赔偿的要求合法吗?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呢?
·法庭判决·
原告请求被告赔偿鉴定费530元,伤残赔偿金20740元和精神抚慰金10000元,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牙齿损伤需要二次修复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待发生时可另案主张权利。而洋洋的父母对元元多次去医院检查治疗牙齿所支付的3.15元医疗费及112元交通费虽有异议,但认可愿意给付原告,法院予以照准。 因此,法庭判决被告负担原告元元医疗费、交通费合计115.15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焦点
一笔不划算的“经济账”
法院判决下达了,当事人双方如不服这一判决,还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打官司,是为了给自己讨个说法,也是为了索赔经济损失。然而,从目前这笔“经济账”上来看,原告方,也就是牙齿受损的元元还要增加一笔“经济损失”。因为,此案的一千多元受理费、鉴定费将由原告负担527元。这样看来,似乎是原告为丢牙索赔,结果反要“倒找钱”。为什么会变成这样,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当事人的最佳选择是什么?对这起诉讼的结果,审理此案的于云峰庭长有自己的看法。
法官有话说
该案的主审法官于云峰告诉记者,其实,这类纠纷的最佳解决途径可能并不是起诉。在起诉前,被告已经同意支付数千元的赔偿,但由于无法达成协议,才最终走进了法院。在开庭前,法庭也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可是都没有成功。从结果看来,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解决,将会最大限度实现原告主张的权利。
链接>>>民事调解
法院民事调解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以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它是我国民事诉讼中最具中国特色的一项制度,经历了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重新兴起的历程。重兴调解并非是对传统调解的回归,而是基于程序效益,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对调解制度否定之否定的重构。
责任编辑:姚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