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月3日,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日前对一起拔牙拔出“病危”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判决兰大一院一次性赔偿王玉明医疗费、工资损失等费用的30%共计2.16万元。宣判后,王玉明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6年7月1日下午,53岁的王玉明因牙痛去兰大一院就医,被收治入院。出院后,8月5日,王玉明即出现不间断的耳鸣、连续感冒、头痛及尿血等症状,半年多只能卧床休息,无法工作。2008年1月28日,王玉明请兰州一家律师事务所委托兰州法医学鉴定中心,对其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确定为伤残8级。王玉明请求法院判令兰大一院赔偿其在住院治疗期间超剂量使用抗生素爱益致其听力下降、肾功能下降、免疫力下降造成的有关损失共计15.40万元。
4月22日,城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5月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兰大一院的
诊疗活动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兰大一院在给王玉明治疗过程中的确存在用药不规范等问题,可推定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与王玉明受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玉明主张其听力及其他功能受损完全是兰大一院的诊疗行为导致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姚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