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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种图片,你还想吸烟么?”首都经贸大学的刘老师举着印有牙齿缺陷的中华香烟在国外的标识问道。因认为国内的香烟厂家和销售厂家未对国内的消费者尽告知义务,刘老师将江苏南京卷烟厂及销售商家告上法院,要求支付洗牙款350元。今天上午,宣武法院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系任教的刘老师称,他今年35岁,从20岁时就开始吸南京牌香烟。如今,他的牙齿已经因长期吸烟变得暗黄,严重影响美观,给自己带来精神痛苦的同时,还使自己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刘老师表示,南京牌香烟的生产厂家——江苏南京卷烟厂未在烟盒上注明任何相关警示性标志,而自己又并非医学专家,并不知道吸烟会导致牙齿变黄。 刘老师认为,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江苏南京卷烟厂及销售厂家应当承担责任,故诉至法院。 开庭阶段,南京卷烟厂辩称,刘老师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牙齿变黄是由于吸烟造成的,更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与该厂生产的香烟有关,因此不同意刘老师的诉讼请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香烟烟盒上印着的“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已概括说明了吸烟会对人体各器官系统造成损害。牙齿是人体器官系统的组成部分,“吸烟有害健康”亦包括了对牙齿会造成损害的警示。刘老师在已被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情况下,仍吸香烟,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刘老师表示,是否上诉将回去进一步考虑。刘老师说,自己打这场官司,完全是出于“学术研究兴趣”,他会陆续就香烟的危害逐一进行诉讼。记者同时了解到,刘老师的同事王老师也打响了一场类似的诉讼——在崇文法院对红塔集团提出起诉,要求红塔集团退还购烟款8元,支付洗牙费6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元。那起案件目前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姚红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