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病检查夺人命行医者赔12万

作者:  文章来源: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8-9-3 9:45:49         【博客】 【论坛】 【投稿】 【打印】 【关闭

普通牙病检查夺人命 非法行医者被判赔偿12万元

   浙江在线09月02日讯 一次普通的牙病检查要了患者的命。近日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离奇的死亡纠纷案,非法行医的牙医被判承担12万元的精神慰问金和经济赔偿。

  离奇死亡

  现年28岁的曹玲(化名),未经有关机构批准,在浙江省台州市院桥镇开了一家口腔美容服务部。去年6月的一天,家住这个镇的孙先生因牙痛到这家服务部。曹玲作了例行检查,告知他有蛀牙和炎症,无法马上拔牙,随即开了止痛及消炎药,孙先生付款后坐在店内休息。

  不久,孙先生约好的客户来到店里。言谈间孙先生出现脸色发白、呼吸困难等症状,被120急救车送往台州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当天下午2时,孙先生因抢救无效死亡。院方病历记载,系急性心肌梗塞。

  对簿公堂

  事发后,孙先生家属到当地政府要求处理,提出对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并追究曹玲非法行医的刑事责任。但曹玲不同意经济赔偿和有关方面的调解,并到外面躲起来。

  台州市黄岩区卫生局经调查,对曹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曹玲虽然拥有医师执业资格,但在未取得医疗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从事口腔诊疗活动,属非法行医,责令其停止营业,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随后,孙先生家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曹玲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20万元及精神抚慰金5万元。

  赔偿12万

  法院认为,按照有关证据规则的规定,本案的举证责任实行倒置,即应为被告曹玲举证,说明自己在这次医疗行为中是否存在过错,但由于事故发生后,被告曹玲消极对待有关部门的协调处理,躲避在外,导致有关部门无法解剖尸体作出孙先生死亡的鉴定结论。因此,根据该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判决被告曹玲应对孙先生死亡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各项经济损失10.8万元,另赔偿精神抚慰金2万元。

责任编辑:唐建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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